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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布時間:2022-07-26 來源:百檢
根據《普通混凝土用砂,、石質量及檢驗方法標準》(JGJ52-2006),,《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(guī)范》(GB 50204-2002)(2011年版),《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(guī)范》(GB 50203-2011),砂,、石的檢驗取樣規(guī)定為:
1,、使用單位應按同產地同規(guī)格分批驗收取樣送檢。用大型工具(如火車,、貨船或汽車)運輸的,,以400立方米或600噸為一驗收批。用小型工具(如馬車等)運輸的,,以200立方米或300噸為一驗收批,。不足者亦為一批計。
當砂或石的質量比較穩(wěn)定,、進料量又較大時,,可以1000噸為一驗收批。
2,、對于砂子,,每驗收批至少應進行顆粒級配,、表觀密度,、堆積密度、含泥量和泥塊含量檢驗,;如為海砂還應檢驗其氯離子含量。
3、對于石子,,每驗收批至少應進行顆粒級配,、表觀密度、堆積密度,、含泥量,、泥塊含量及針、片狀顆粒含量檢驗,。對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應根據工程要求,,增加檢測項目。碎石應進行強度試驗,,一般可進行壓碎指標檢驗,配制C60及以上砼時應進行巖石抗壓強度檢驗,。
每驗收批取樣方法應按下列規(guī)定執(zhí)行:
1,、在料堆上取樣時,取樣部位應均勻分布,。取樣前先將取樣部位表層鏟除,。然后對于砂子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8份,組成一組樣品,。對于石子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15份(在料堆的頂部,、中部和底部各由均勻分布的5個不同部分取得)組成一組樣品,。
2、從皮帶運輸機上取樣時,,應從機尾的出料處用接料器定時抽取,,砂為4份,石子為8份,,分別組成一組樣品,。
3、從火車,、汽車,、貨船上取樣時,,應從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大致相等的砂為8份,石子16份,,分別組成一組樣品,。
4,、若檢驗不合格時,應重新取樣,。對不合格項進行加倍復驗,,若仍有一個試樣不能滿足標準要求,,應按不合格處理,。
5,、取樣數量對于砂子,,一般30kg,,對于石子一般100~120kg,。
6、若檢驗不合格時,,應重新取樣。對不合格的項目,,進行加倍復驗,。若仍有一個項目不能滿足標準要求,應按不合格產品處理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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